事项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地点 | 南安市水头镇中心大街515号水头镇行政服务中心3楼住建窗口 |
联系电话 | 0595-36288932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受理条件 | 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申报材料 | 1.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批准文件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查意见(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4.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