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地点 | 南安市水头镇中心大街515号水头镇行政服务中心3楼规划窗口 |
联系电话 | 0595-362888931 |
法定依据 |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011年3月24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受理条件 | 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
申报材料 |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二份,填写后应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签署初审意见;2.《南安市自然资源办理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可通过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纸质材料);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立项可通过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纸质材料);4.土地预审文件(如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同时提交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复印件一份(土地预审可通过电子证照库调用的无需纸质材料);5.标明项目位置的最新实测1:500或1:1000地形图(图纸原件5份,并提交电子文档1份);6.市政府批准文件或批准的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复印件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