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证核发(补办-全国版)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地点 | 南安市水头镇中心大街515号水头镇行政服务中心3楼环保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595-36288929 |
法定依据 | 1、《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2、《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3、《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148号) 第二条、第三条; 4、《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第四条、第七条;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第三条; 6、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做好核发新版排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办〔2017〕2号)第五条、第六条; |
受理条件 |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
申报材料 |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损毁补办提供)损毁的排污许可证。;3.(遗失补办提供)当地主要报纸刊登的遗失证明材料。; |